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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附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六年度台附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呂鴻鵬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鍾詩敏律師 上 訴 人 智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花再發 上 訴 人 九滎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張義法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 被上訴人  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政權 上列上訴人等因呂鴻鵬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 華民國一0五年十月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 一0五年度重附民上更㈠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非於刑事訴訟有合法上訴 時,不得提起。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 理由,而原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部分撤 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 一項所明定,但依同條項但書規定,因原審判決知管轄錯 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依此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 由,撤銷原審判決,而依上開但書之規定,將該案件發回原 審法院時,就該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十條規定之相同法理,為發回之同一判決。 二、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撤銷第一審之判決,發回第一審法 院,併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發回之同一判決。而被告 呂鴻鵬對於刑事判決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 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說明 ,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提 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陳 世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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