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六年度台附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呂鴻鵬
訴訟
代理人 魏妁瑩
律師
鍾詩敏律師
上 訴 人 智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花再發
上 訴 人 九滎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張義法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
被上訴人 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政權
上列上訴人等因呂鴻鵬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
華民國一0五年十月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
一0五年度重附民上更㈠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非於刑事訴訟有合法上訴
時,不得提起。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
理由,而原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部分撤
銷,就該案件
自為判決,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
一項所明定,但依同條項但書規定,因原審判決
諭知管轄
錯
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依此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
由,撤銷原審判決,而依上開但書之規定,將該案件發回原
審法院時,就該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十條規定之相同法理,為發回之同一判決。
二、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撤銷第一審之判決,發回第一審法
院,
乃併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發回之同一判決。而被告
呂鴻鵬對於刑事判決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
法,判決
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說明
,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
猶提
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陳 世 雄
本件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