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04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 上 訴 人 黃錦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2096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66 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黃錦鍠以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 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第 二審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6年11月27 日提起上訴 ,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 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陳 宏 卿 法官 蔡 國 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