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
上 訴 人 黃錦鍠
上列
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2096號
,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66 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已逾上述
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
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黃錦鍠以未經許可,
持有可發射
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
累犯罪刑之判決,
駁回上訴人之第
二審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6年11月27 日提起上訴
,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
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
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陳 宏 卿
法官 蔡 國 在
本件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