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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327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3275號 上 訴 人 呂光明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 國108年7月10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訴字第1004號,起訴案 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76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呂光明有其事實 欄所載行使變造「GS車用電池」上製造序號之準私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被害人台灣杰士電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 灣杰士公司)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行使變造 準私文書罪刑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併 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詳述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 定之理由。 三、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僅以電烙鐵燒融之方式,除去 「GS車用電池」上製造序號之後四碼,而未再另行鑄造後四 碼,原判決理由卻謂上訴人另行鑄造新號碼云云,已有判決 理由矛盾之違誤。再者,上訴人固以電烙鐵燒融之方式,除 去「GS車用電池」上製造序號之後四碼,將表示生產編號之 準文書塗銷,致該生產編號用以表彰生產批次及銷往何處之 證明功能終局滅失,惟上訴人將生產編號塗銷後,並未於上 述電池後四碼之相同位置,另行鑄造新編碼,而更動準私文 書原有文義,亦不影響製造序號其他部分即前六碼所表彰生 產日期之證明,僅單純使後四碼之生產編號失去文書之效用 ,顯與變造行為有間,至多僅成立毀損準私文書罪,自不得 論以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云云。 四、惟刑法上變造文書,乃指無製作權人就他人作成之真正文書 加以改造,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僅就文書之內容有所更 改而言。原判決引用第一審判決書關於犯罪事實之記載,認 定上訴人將台灣杰士公司所製造之「GS車用電池」上製造序 號共10碼,以電烙鐵燒融後四碼後,再透過實體店面及拍賣 網站等方式,販售予消費者而行使之,致該電池之流水編號 (經銷碼)無法辨識,足以生損害於台灣杰士公司等情,並 於理由內敘明:台灣杰士公司所產製之「GS車用電池」上製 造序號,係代表產製該商品之製造日期及生產批次,以便該 公司於所產製之商品出現瑕疵時,可辨別係何期間、批次所 產製之電池有瑕疵,而可將同批次生產之電池召回更換或進 行維修,以保障顧客權益及人身安全,此業據台灣杰士公司 陳明在卷,足見該製造序號係由相關連之10碼數字所組成, 而為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而上訴人並非將製造序號全數抹 去,使該文書喪失其效用,僅係將製造序號之後四碼予以抹 去,使該準私文書之文意不明,影響該文書之實質真正,已 足生損害於前開公司對產銷管理及消費者獲原廠保固之正確 性,本件上訴人所為應成立變造準私文書罪等旨綦詳。原判 決綜合卷內相關證據資料,據以認定上訴人擅以電烙鐵燒融 之方式將製造序號之後四碼數字予以抹去,係不變更原有準 私文書之本質,僅就準私文書之內容有所更改,因而論以行 使變造準私文書罪,核其所為之論斷,於法並無不合。至原 判決另敘明:「若」上訴人於抹去製造序號後四碼後,尚另 行鑄造新號碼,因已具創設性,自屬偽造行為,而非變造行 為等語(見原判決第3頁第4至7行),係對上訴人之第二審 上訴意旨所稱其所為僅單純使後四碼之生產編號失去文書之 效用一節,加以指駁。然依原判決前開所認定之事實及理由 之說明,並未認定上訴人除去「GS車用電池」上製造序號之 後四碼後另行鑄造後四碼,亦無上訴意旨所指判決理由矛盾 之情形。上訴意旨謂其本件所為並非行使變造準私文書行為 ,併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云云,而據以指摘原判決論斷不 當,要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至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 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 不當,徒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 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 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 合。揆之首揭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江 翠 萍 法官 林 海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