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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62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 上 訴 人 黃啟鴻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 民國108年5月30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7號,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838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上訴人黃啟鴻上訴意旨略稱: ㈠、原審認定伊與告訴人(代號00000000000 號成年女子即 被害人,下稱甲女)關係密切,曾有兩次與甲女在伊住所獨 處時,向甲女表示欲發生性行為,甲女拒絕後即停止,於本 案又認定伊對甲女強制性交,判決理由矛盾並違背經驗法則 ;㈡、本案之證據,除甲女之指述外,僅有伊事後以Line傳 送之道歉訊息及貼圖。惟道歉之可能原因眾多,甲女對於其 之前為何傳送內衣照予伊、有無曾前往伊住所觀看伊生殖器 之供述,前後矛盾,另對於本件性侵過程、案發時有無月經 、事後有無懷孕、是否丟棄案發時之衣服等供述均不合常理 ,甲女之驗傷單亦無伊使用暴力之痕跡,均無法超越合理懷 疑而為有罪認定之程度;㈢、伊之警詢筆錄內容與其實際所 言記憶上有所出入,曾向辯護人反應伊制作筆錄之影片拍攝 角度不同,警詢筆錄之真實性存疑等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上訴人有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妨 害性自主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論處上訴人強制 性交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調查、取 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上訴人 否認犯行之供詞及所辯各語認均非可採,予以論述。 三、原判決係綜合上訴人坦承確有與甲女發生性交行為之供詞, 甲女之證言,卷附甲女手繪現場圖、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甲女與上訴人間於案發後LINE對話紀 錄及上訴人手機擷取畫面,案內相關證據資料定其取捨而 為論斷,並審酌:㈠、甲女對於攸關強制性交之主要犯罪構 成要件事實,前後證述一致;㈡、甲女與上訴人為朋友關係 ,此間本無仇恨怨隙;㈢、甲女於案發後原本擔憂其配偶 知悉,未於案發當天報案,然於案發後3 天即趁其出門上班 時前往警局報案,當時甲女之配偶尚不知情;㈣、甲女於案 發後約1 小時許,因感到羞辱極度氣憤,以Line通訊軟體質 問上訴人稱:「我從頭到尾都說不要,都拒絕」、「我不要 跟你做,我都明確的說」、「說了很多遍」、「會錯意?我 好像從頭到尾都拒絕你抵抗你」,痛斥上訴人違反其意願對 其強制性交,上訴人並未明確否認,僅回覆稱:「我想說妳 來好幾次了」、「又有叫我壓住妳過」、「我想說妳之前有 叫我抱住妳,所以才誤會,對不起」等各情。另說明:㈠、 上訴人所辯甲女於本案發生前曾2次單獨至其住所及當時2人 互動曖昧等情,距離案發時間已經數月,上訴人亦坦承之前 2 次欲與甲女性交,甲女均不同意即停止。上訴人於本案明 知甲女已明確表示不願意,甚至抵抗不從,仍執意為之,所 為自該當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㈡、強制性交罪之成立, 不以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為必要,案發時上訴人使用之強制 力雖未致甲女身體受傷,或甲女未盡力抵抗,然甲女既已明 白表示不願意,自難以甲女身體無傷痕,而為有利上訴人之 認定等旨。載認本件上訴人違反甲女意願為強制性交之理由 詳,進而判斷上訴人本件犯行,已記明認定所憑之證據及 理由。凡此,概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合法行使,所為論 斷說明,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不悖於證據法則 。上訴意旨㈠、㈡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已 經說明之事項,徒以自己之說詞,或持卷內對其有利之片面 供述持不同之評價,重為指摘,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 訴理由不相適合。又原判決並未以上訴人之警詢筆錄供為認 定犯罪之依據,上訴意旨㈢之所指,顯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 而為具體指摘,並非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其他上訴意旨 ,係置原判決明白論斷於不顧,對於不影響判決結果之事實 枝節,徒憑己見,漫為指摘,同非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四、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汪 梅 芬 法官 鄧 振 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