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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404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4048號 上 訴 人 鍾雲華 選任辯護人 王國忠律師 上列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 國108 年11月7 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訴字第825 號,起訴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943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 人鍾雲華犯行使變造公文書2 罪刑及沒收之判決,駁回其在 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二、惟查: ㈠刑法第212 條之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係以偽造、變造護 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 相類之證書、介紹書,為其構成要件。考其立法理由謂:「 …至於自行偽造所列舉之文書,依原案科刑,未免過苛,本 案以此種文書,多屬於謀生及一時便利起見,其情節與偽造 、變造他種文書有別,故擬從修正案增入本條,科以較輕之 刑。」立法者既已例示「護照」、「旅券」、「免許證」、 「特許證」4 類文書,多屬於謀生及一時便利起見,其情節 與偽造、變造公私文書有別,故特設專條,科以較輕之刑。 則行為人偽造、變造為此4 類文書,除法律別有規定(如護 照條例)外,即應優先用特別規定之偽造、變造特種文書 罪處斷,排除一般規定之偽造、變造公私文書罪之適用。至 於被告於具體個案偽造、變造此4 類文書之目的為何、情節 之輕重,則非所問。即令此4 類文書侵害公共信用實不亞於 一般公私文書,法院亦不能超越法條文義,以其違反情節未 「較輕」,逕行排除其適用,否則無異係就犯罪構成要件為 不利於被告之目的性限縮解釋,有違罪刑法定原則。 ㈡原判決事實認定上訴人係成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成源 公司)實際負責人,成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傑公司 )向成源公司訂購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上訴人分別變造如 原判決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審定登記內容之公文書,提供予 成傑公司(見原判決第1 至3 頁),理由說明本件預鑄式污 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實屬該設施上市之審核。該審定登 記文件,係表彰該污水處理設施業經主管機關審定通過,而 得依文件所載規格、型號等內容上市販售,以供主管機關查 驗,影響公共信用甚鉅,顯非「為謀生及本人一時便利起見 」之用,與刑法第212 條特種文書多係供求職謀生、一時便 利所用,而危害較輕之情形有別,非屬刑法第212 條之特種 文書(見原判決第11、12頁)。 ㈢「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第3 條規定:「預 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定登記後 ,始得上市。前項審定登記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建 築機關辦理。」第8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審定通過後, 應發給審定登記文件,其應登記主要事項如下:一、基本資 料:㈠申請者及製造工廠名稱、地址。㈡申請者及製造工廠 負責人姓名、身分證件字號及住址。二、審定登記內容:㈠ 名稱。㈡廠牌。㈢型號。㈣規格、材質。㈤外型及人孔數。 三、審定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限及審定登記字號。四、其他中 央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見原判決第10頁)。原判決既 認定「審定登記文件」,係表彰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業經主 管機關審定通過,而得依文件所載規格、型號等內容上市之 證書,而所謂「特許證」,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令特別許可 人民經營、執行一定業務或享受特定資格或權利之證書。則 該「審定登記文件」何以不能認係「特許證」之一種?原審 未予剖析明白,並為必要之說明及論斷。徒以該「審定登記 文件」影響公共信用甚鉅,顯非「為謀生及本人一時便利起 見」之用,遽認非屬刑法第212 條之特種文書,自嫌率斷, 難謂無適用法則不當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三、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認有撤銷發 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 條、第401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淙 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洪 兆 隆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楊 智 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