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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483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家暴傷害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4839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孫治遠 被   告 郭淑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暴傷害致人於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08 年11月7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2298號,起 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472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郭淑玲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犯罪事實, 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傷害罪刑部分之判決,駁回檢察官 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二、惟,刑法第277 條第2 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係對於 犯傷害罪致發生死亡結果所規定之加重結果犯,此罪除其傷 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外,尚以行為人在 客觀上能預見,但主觀上沒預見為必要。所謂「客觀能預見 」,係指一般人於事後,以客觀第三人之立場,觀察行為人 當時對於死亡結果之發生可能預見者而言,至於在傷害之過 程中或其後,是否另有其他原因介入,合併為引發死亡之結 果,此因果關係是否中斷之問題,與行為人對於死亡之結 果,在客觀上能否預見,兩者應予分辨。原判決認定被告持 鐵鎚朝被害人李文廣之頭部敲打2 下,致李文廣受有頭右後 枕部約長0.5 公分、寬0.2 公分之外傷,以及右側顱底顳骨 巖部骨折之傷害,並造成其右耳耳道溢血之情況等情。另依 卷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鑑定報告書記載:死者 之死亡機轉為中樞神經性休克和低血容性休克,死亡原因為 遭他人攻擊頭部和跌落地面致傷,引起顱骨骨折、顱內出血 和背腰部挫傷骨折出血而死亡,研判死亡方式尚可歸類為「 他殺」等詞(見相驗卷第141 、142 頁)。似認被害人死亡 與遭被告持鐵鎚毆打頭部,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判決復引 用證人即被害人之胞妹李秀蘭、胞弟李忠達指稱:被害人遭 被告毆打後,扶著後腦,「脖子到胸口都是血」、「頭、背 部都是血」等語為證。被告亦不否認與被害人因口角而肢體 衝突,順手持鐵鎚毆打被害人頭部,當時即見被害人流血等 情(見偵查卷第69頁背面)。上情如果屬實,則頭部為人體 生命中樞及要害部位,倘持鐵鎚予以重擊,可能導致頭骨骨 折、顱內出血,因傷及腦組織而致死亡之結果。而被告急欲 脫離與被害人之肢體衝突,竟持堅硬之鐵鎚朝被害人頭部攻 擊,其力道並致被害人右側顱底顳骨巖部骨折,右耳耳道溢 血,血流量甚至滿布前胸、後背。被告雖僅有傷害之故意, 然其在客觀上似無不能預見被害人有因而死亡之可能。原判 決僅以被害人遭毆打後仍有行動能力及充分體力阻止被告駕 車離去,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函復,略以:若及時送醫,被 害人右側顱底顳骨巖部骨折之傷害,仍有存活可能等非被告 行為當時已經存在之客觀因素,資以論斷被告行為時並無被 害人因而死亡之預見可能性,其採證認事尚非法。 三、按犯罪事實是否已經起訴,應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所記載 者為準,如已經載明犯罪事實,縱未記載所犯法條,亦應認 為已經起訴。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既為法院審判之範圍, 並為被告防禦準備之範圍,故其記載內容必須足以表明其起 訴範圍,使法院得以確定審理範圍,並使被告知悉係因何犯 罪事實被提起公訴而為防禦之準備,始為完備。本件起訴書 犯罪事實欄已記載:「...郭淑玲即將李文廣推出房外並 將房門上鎖,再收拾幼兒所需用品,離開上址居所,並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欲逃離之,李文廣見狀告 知其胞妹李秀蘭其遭郭淑玲持鐵鎚傷害其頭部後,再追趕並 爬上該行駛中之自用小貨車,欲阻止郭淑玲離去,然李文廣 不慎自該自用小貨車摔落,頭部再撞擊地面,而受有顱骨骨 折、顱內出血及背部、腰部挫傷骨折出血等傷害,而郭淑玲 見狀自知事態嚴重,即駕駛該自用小貨車逃離現場」等詞, 則關於被告駕駛自用小貨車致被害人自車上摔落,且明知被 害人受傷倒臥在地,駕車離去現場等過失致人於死、肇事 逃逸或遺棄致死等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似已經具體、明確, 縱起訴書並未記載上揭所犯法條,仍應認為業經起訴。原判 決則敘明被害人自小貨車摔落地面,與被告持鐵鎚毆打被害 人頭部之傷害行為,係屬二個不同之獨立事件,並非同一事 實,且檢察官對此部分亦未起訴,並非法院審理範圍等旨( 見原判決第15頁),而未予判決,自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 判決之違法。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 決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 條、第401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林 英 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