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608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6088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謝志明 被   告 邱培華 選任辯護人 吳彥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10年5月25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重侵上更一字第3號,起 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續字第541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邱培華有如起訴書所載明知已成 年之A女(姓名年籍均詳卷)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即PTS D ,為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之縮寫),會有行 為退化為幼兒之狀況,而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利用A 女罹 患上開精神疾病之弱點,向A 女稱其需接受秘密性教育治療 ,於民國102年6月13日在被告任職之全穎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內,乘機對A 女為性交之犯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此部分 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固非無見。 二、惟查:證據雖已調查,然其內容尚未明瞭或仍有疑竇者,即 與未經調查無異,如未加以究明釐清而遽行判決,仍難謂無 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又法院或檢察官 就具有特別或專門知識經驗之事項,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 相當機關、團體為鑑定,以輔助法院作為法官審理之參考者 ,倘該鑑定機關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有欠明瞭或不完備而顯有 疑義者,事實審法院應指明具體情況,命受囑託機關之實施 鑑定之人以書面補充報告或說明,或囑託其他機關另行鑑定 ,而就該疑義加以究明釐清。本件原判決對A 女於本件案發 當時是否處於解離或創傷症候群發作之狀態,卷附臺北市立 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下稱臺北聯醫松德院區)受檢察官於偵 查中之囑託而對A 女進行精神鑑定所提出之兒童青少年司法 精神醫學鑑定報告,雖記載A 女於鑑定會談期間有呈現比其 實際年齡小之小女孩次人格,及神情、語氣、用詞均與次人 格不同之主人格狀態等身分分裂及自我存在感不連續(即俗 稱人格分裂)之情形,但A 女在主、次人格身分時所描述其 遭性侵害之內容大致相同,並無一般解離性人格患者常見之 記憶空白現象,因而判定A 女患有「創傷後壓力症,慢性」 及「其他特定之解離症(慢性或復發性混合解離症狀)」, 並說明A 女在主人格身分時有如一般成人,能理解法律行為 之意義,也能清楚描述事件經過,而具有證人能力。在次人 格狀態時,雖幼稚,且情緒起伏大,仍可回答問題而有提取 記憶及針對問題回答之能力。然關於該鑑定報告參酌個案精 神狀態觀察、疑似性侵害事件之描述、精神病理狀態、精神 科診斷及個案之作證能力、記憶表達能力及關於所謂暴露治 療與性治療等事項,所為「A 女於其所述遭性侵害之當下係 處於解離或創傷症候群發作之狀態,係最有可能之解釋」之 鑑定結果,則以該鑑定機關並未將本件案發前後期間被告與 A女間之MSN及SKYP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作為其判斷A女精神 狀態之依據,而有疏未參酌其2 人於該期間之日常互動、工 作情況、情感表達及回應等相關訊息之情形,因認該鑑定報 告關於「 A女於本件案發當時精神狀態處於解離或創傷症候 群發作狀態,係最有可能之解釋」之鑑定結果,尚不足以作 為認定A 女於本件案發當時精神狀態之依據(見原判決第17 頁第11至28行)。惟上開臺北聯醫松德院區所出具兒童青少 年司法精神醫學鑑定報告,係該醫院受檢察官囑託鑑定所為 ,而觀諸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於 104年8月3日以北檢玉 巨104他字第00000 號函囑託臺北聯醫松德院區對A女精神狀 態進行早期鑑定之函文,於其說明二記載「隨函檢送 104年 度他字第7346號影印資料1 紙,用畢請與鑑定報告併還」等 旨,及該醫院所提出之鑑定報告肆之二即「個案對此疑似性 侵害案之描述」所提及「詳細個案敘述內容,請參見檢察官 筆錄」等語(見他字第7346號影卷第3頁及偵字第21933號影 卷第52頁),參酌被告與A女間之MSN 及SKYPE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已附於上開他字第7346號影卷案件之情形(見他字第73 46號影卷第13至51頁),則檢察官囑託臺北聯醫松德院區對 A女進行司法精神鑑定時隨函檢送之104年度他字第7346號影 印資料內容,有無包括上開MSN及SKYP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若有,上開鑑定醫院於實施鑑定時曾否參酌上開卷附MSN 及 SKYP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該鑑定報告認定A女於其所稱遭性 侵害之當下,其精神係處於解離、退化之狀態係最有可能之 解釋云云,其所稱「最有可能之解釋」一語之具體涵意為何 ?是否指可能性之推測而言?若是,能否以百分比之數據呈 現其可能性高低之程度?其涵意是否與「最合理之解釋」相 同?反之,倘若檢察官並未隨函檢送上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則上開對話內容,是否足以影響該鑑定機關對A 女於本件 案發當時之精神狀況之判定?似非無疑竇。又如果A 女之精 神狀況於本件案發當時係處於解離退化狀態者,其在現實社 會中係以何種行為外觀或表現,實際呈現上開所謂解離退化 之態樣?而一般人從外觀上能否區辨A 女之行為,僅係一般 少女撒嬌之行為,抑或係處於解離退化之次人格所為之行為 ?上開疑點攸關該鑑定報告之結論是否完備及A 女於案發當 時之精神狀態是否異常,以及如果A 女當時係處於解離、退 化之精神狀態者,上訴人能否加以區別A 女係向其撒嬌或處 於人格解離分裂之次人格狀態,其有無認識或預見A 女當時 係處於精神障礙狀態之可能,而影響被告有無利用A 女因精 神障礙而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而對其為性交行為之認定。事 實審法院似非不能傳喚臺北聯醫松德院區實施該鑑定之人以 書面或到院作進一步之詳細說明,俾將上述疑點加以究明釐 清。惟原審就上開鑑定機關於實施鑑定時是否疏未審酌A 女 與上訴人間之MSN及SKYP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而有鑑定尚欠 完備之情形,以及該鑑定報告所稱「最有可能之解釋」一語 之涵意究何所指,並未澈底加以調查釐清,遽行排除上開鑑 定報告作為本件認事之依據,依上述說明,難謂無應於審判 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 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而原判決上開違誤,影響於本 件事實之認定,本院無從據以自行判決,應認原判決仍有撤 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蔡 憲 德 法 官 林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