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315號
再 抗告 人 傅子建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定應執行刑案件,不
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駁回抗告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3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更為裁定。
理 由
一、原裁定略稱:再抗告人傅子建不服第一審法院所為定應執行
刑裁定提起抗告,因未附具理由,僅稱「因定應執行刑過重
提出抗告」等語,程式有所欠缺,經原審於民國110年5月17
日裁定命再抗告人於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而該
裁定
正本業於同年月20日送達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予再
抗告人簽收,惟再抗告人收受上開裁定後,並未補正抗告理
由,其抗告即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再抗告人雖
主張:伊具有原住民身分且法律知識淺薄,請求代轉法律扶
助基金會,指派
律師代為撰寫
抗告狀等語。然再抗告人並未
檢附原住民身分證明相關文件,無從審核其是否具備原住民
身分;又刑事訴訟法關於
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並無如同民
事訴訟法第3章第5節
訴訟救助之規定,亦無相關
準用之規定
,法院自無從准予訴訟救助或代轉之義務云云,固非無見。
二、惟抗告,係不服下級法院之裁定,而請求
上級法院撤銷或變
更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407 條所定「應以抗告書狀,敘述
抗告之理由」之程式,並未有如同法第361條第2項「
上訴書
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之規定,自僅須敘明為何不服下級法院
裁定之原因,即為已足,尚無須以具體指摘下級法院裁定有
何不當或違法之情形為必要。再者,原住民族歷經文化變遷
,復多身處偏僻,資源較為匱乏,而成為弱勢群體,自有匡
助扶持,對其各項權利
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之必要,使
之得與主流群體平等立足,共存共榮,由此實現大同社會之
理想,此並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所定之基本國策。
而立法者為貫徹上述旨意,已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該法第
30條第1 項明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
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
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
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亦增列:被告具原住民身分
,經依
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於審判中未經
選任辯護人者
,審判長應指定
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同條第5 項
則規定「被告或
犯罪嫌疑人…具原住民身分者,於
偵查中未
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
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即為國家
對於原住民司法
人權特予保障扶助之具體實現。而法院本於
應全面注意被告利害情形之客觀性義務,自應秉持此立法精
神及整體法律秩序理念,視所踐行程序影響原住民被告權利
之程度,
適時提供法律上協助,給予適度闡明、
曉諭,善盡
積極照料的責任,尤其當被告已表明原住民身分而無助求援
時,更不宜徒託
法無明文,吝於相助,致悖離法律意旨,使
弱勢群體尋求平等對待,成為空談,人本價值,無以彰顯。
三、經查,本件再抗告人所提第二審抗告狀中,既已指明係針對
第一審裁定所為之執行刑量定過重,聲明不服之意,得否遽
認其未具抗告理由?即容有研酌之餘地。再核諸卷內資料,
本件檢察官據以
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確定判決,各屬第一審法
院分案列為「原簡」、「原易」、「原訴」字別之案件,且
第一審卷附再抗告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原住民族
別欄」亦記載「排灣族」(見該卷第15頁),則再抗告人陳
明其身為原住民,似非無據。
而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係與
科
刑判決具有同等效力之實體裁定,攸關
受刑人刑罰執行之範
圍,因現行法尚乏給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
,保障稍有欠週(行政院院會業於109 年12月17日通過司法
院函送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關於保障受刑人的陳述意見權及
救濟權等規定之修正草案,並已與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
議中),惟有藉由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書狀,方能陳述意見
,以資彌補,而謀救濟。是以縱認再抗告人之抗告理由欠明
,再抗告人既已表明其原住民之身分而請求扶助,依照前述
說明,法院仍得行使必要之
闡明權,使為完足之陳述,究明
其抗告書狀之真義為何,始無違於法律對於原住民特予保障
扶助之意旨。原審竟自立抗告門檻,復置再抗告人之請求於
不顧,逕以其欠缺抗告理由不補正而予駁回,即難認適法。
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
撤銷,且為維持再抗告人之
審級利益,由
原審法院更為妥適
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蔡 廣 昇
本件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