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台附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盛麟 同上
訴訟代理人 絲漢德
律師
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
被
上訴 人 曾盛陽
謝宜恬
林垂松
生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清裕(原姓名:陳清裕)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營業秘密法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
服智慧財產法院(現已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中華民國11
0年1月7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
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
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
,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
上揭所謂
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二、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
諭知被上訴人曾盛陽、謝宜恬、林
垂松、黃清裕、生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
等)無罪,因而
駁回上訴人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
審對被上訴人等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
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
法,判決
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
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
三、從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梁 宏 哲
本件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