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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附字第 1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營業秘密法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台附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麟 同上 訴訟代理人 絲漢德律師       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 被 上訴 人 曾盛陽       謝宜恬       林垂松       生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清裕(原姓名:陳清裕)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營業秘密法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 服智慧財產法院(現已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中華民國11 0年1月7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 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因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 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 ,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上揭所謂 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二、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曾盛陽、謝宜恬、林 垂松、黃清裕、生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 等)無罪,因而駁回上訴人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 審對被上訴人等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 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 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 三、從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梁 宏 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