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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附字第 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台附字第28號 上 訴 人 質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男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上訴 人 丁于芳       許竹辰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智慧財產 及商業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上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因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 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 ,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上揭所謂 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二、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丁于芳、許竹辰均部 分無罪、部分自訴不受理,因而就被上訴人等在原審所提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部分,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而上訴人對於該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 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 上訴。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李 釱 任 法 官 吳 秋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