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1469號
上 訴 人 龔泓源
上列
上訴人因加重
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
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636 號,
起
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937、18993、209
14、21700號、108年度偵字第2302、13991 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
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
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
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
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
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
。
查: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龔泓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共5罪刑(即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至5 所示,依
序處
有期徒刑1年3月、1年5月、1年4月、1年3月、1年1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並就附表編號1、4為
沒收(
追徵)
宣
告之判決,
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綜合卷內所有
證據
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敘明認定上訴人(擔任二線
車手)有
原判決事實欄一
所載,於民國107年2月至4 月間某日起,加入
綽號「舅舅」、「絕對領域」等成年男子組織之詐欺集團,而
與胡鈺冠(擔任車手頭,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張智程(擔任
一線車手,業經判處罪刑確定)、楊詔袸(擔任二線車手,業
經判處罪刑確定)、「舅舅」、「絕對領域」及上開集團其他
成年成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
犯行之得
心證理由。並
對於上訴人就附表編號1至4部分辯稱:詐騙集團成員如何詐騙
,我不知道等語,以及其否認附表編號5 所示犯罪所持辯解:
當時胡鈺冠派張智程去領錢,我不會知道,而張智程被查獲時
,我也沒有向張智程拿到錢,所以這部分應不成立犯罪等語,
如何認為不可採
等情,詳予指駁(見原判決第2至5頁)。另敘
明附表編號5部分何以應論以
既遂等旨(見原判決第3至4、5頁
)。
經核原判決之採證認事並無違反
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亦無任
意
推定犯罪事實、違背
證據法則、判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或
不適用法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且本件之
科刑及酌定執行
刑,並未逾
法定刑度,亦無濫用量刑職權之情事,自難率指為
違法。
再:
㈠
集合犯係指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
常態觀之,通常具有反覆、繼續之特性,此等反覆、繼續實行
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
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
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
為
包括一罪。故犯罪是否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客觀上,應斟
酌其法律規定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
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主觀上,則視其是否
出於行為人之一個決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等情形,加以判
斷。由刑法第339條之4所定加重
詐欺罪之法條文義觀之,尚難
認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已預定該犯罪之本質,當然涵蓋多數
反覆實行之加重詐欺行為在內,本案尚無從成立集合犯之包括
一罪至明。
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
環境,在客觀上
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
低度刑,
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項犯罪情狀是否顯可憫
恕而酌量減輕其刑之認定,係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上訴人之刑,自無不適用法
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何況,原判決已詳細說明,如何經
考量上訴人之犯罪情節,在客觀上顯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
,難認有何法重情輕、可
堪憫恕之處,無從依刑法第59條
酌減
其刑等旨(見原判決第6頁),亦無判決理由不備可言。
上訴人之
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
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執前詞,泛稱:上訴人之5 次犯行具有
反覆性及延續性之特質,且係最下游之車手,所得利益僅新臺
幣32,000元,原判決未評價為集合犯一罪,並依刑法第59條酌
減其刑,均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至附表編號5 部分,張智
程係取得現金即遭警查獲,尚未
持有,被害人亦無損害,原判
決率認犯罪既遂,有調查職責未盡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等語
,僅就原審採證認事、量刑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
之事項,再為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
情形不相適合。
綜上,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立 華
法 官 謝 靜 恒
法 官 林 瑞 斌
法 官 王 敏 慧
法 官 李 麗 珠
本件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