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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74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一、台 吳讚樓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檢察官等上訴案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740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黃朝貴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讚樓 選任辯護人 陳韻如律師 被   告 東佶環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上列一人 之代 表 人 吳振安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11年9月1 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1年9月1日111年度台上字第1740號刑事判決主文欄第 一項後段所載「參與人」,應更正為「第三人」。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本 院上開刑事判決原本前述文字之誤寫,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 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蔡 憲 德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林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