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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74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加重準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748號 上 訴 人 賴明豪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準強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10 年11月16日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上訴字第2887號,起訴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1420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 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 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 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 職權,認定上訴人賴明豪有如其事實欄所載犯行,因而維持 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犯準強盜未遂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 第二審之上訴,已敘明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核其所為 之論敘說明,俱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 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略以: 上訴人僅有竊盜犯意,且未竊得任何財物,只是為了脫免逮 捕,才出手傷害被害人蔡周美雲。原判決論處上訴人加重準 強盜罪刑有誤,且量刑過重等語。 四、惟按: (一)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及事實之認定,係屬事實審法 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客 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之情 事,即無違法可言。又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非悉以直接 證據為限,其綜合調查所得之各項直接證據及間接證據, 本於合理之推論而為判斷,仍係適法之職權行使。 刑法第329 條準強盜罪之規定,將竊盜或搶奪之行為人, 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強暴、脅迫之 行為,視為施強暴、脅迫使人不能抗拒而取走財物之強盜 行為,乃因準強盜罪之取財行為與施強暴、脅迫行為之因 果順序,雖與強盜罪相反,卻有時空之緊密連接關係,以 致竊盜或搶奪故意與施強暴、脅迫之故意,並非截然可分 ,而得以視為一複合之單一故意,亦即可認為此等行為人 之主觀不法與強盜行為人之主觀不法幾無差異;復因取財 行為與強暴、脅迫行為之因果順序縱使倒置,客觀上對於 被害人或第三人所造成財產法益與人身法益之損害卻無二 致,而具有得予以相同評價之客觀不法。司法院釋字第63 0 號解釋因而揭示:「擬制為強盜行為之準強盜罪構成要 件行為,雖未如刑法第328 條強盜罪之規定,將實施強暴 、脅迫所導致被害人或第三人不能抗拒之要件予以明文規 定,惟必於竊盜或搶奪之際,當場實施之強暴、脅迫行為 ,已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其行為之客觀不法,方與強 盜行為之客觀不法相當,而得與強盜罪同其法定刑」。縱 犯罪動機出於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但因而導 致強暴、脅迫的具體行為,造成侵害法益的事實,準強盜 罪所要處罰的就是強暴、脅迫至使難以或不能抗拒的犯行 。本件原判決依據上訴人於偵查至審理始終一致之自白, 以及證人蔡周美雲之證言、診斷證明書、扣案磚頭1 只等 補強證據,認定上訴人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為脫免逮捕而 當場對蔡周美雲施以強暴,至使難以抗拒等情,應成立加 重準強盜未遂罪。原判決所為論斷,尚與經驗、論理法則 無違,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上訴意旨指稱:其僅有竊盜 而無強盜犯意,不成立強盜罪等語,依上述說明,應係誤 解法律規定,難認係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二)量刑係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 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 刑度內,酌量科刑,並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 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 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所為科刑,已引用第一審判決具體 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一切情狀,於符合罪責原則前提下, 適法正當行使其量刑裁量權,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 亦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無悖,尚無違法可言。上訴 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違法,亦難謂為適法之第三 審上訴理由。 五、綜上所述,上訴意旨係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及量刑職權 適法行使之事項,再事爭論,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 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予以駁回。又本院既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上訴意旨 另請求從輕量刑,自屬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吳 淑 惠 法 官 錢 建 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