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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非字第 14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非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盧文瑞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確定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38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99年度執聲字第934號),認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盧文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定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又『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後,有關新舊法之適用原則如下:五、數罪併罰1.定應執行刑,新法第51條……第5款提高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逾30年,新法施行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另查,非常上訴係對於確定判決違背法令所設之救濟方法,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甚明。至於確定之裁定,其內容為關於實體之事項,而以裁定行者(諸如更定其刑、定應執行之刑、單獨宣告沒收、減刑、撤銷緩刑之宣告、易科罰金、保安處分及有關免除刑之執行、免除繼續執行或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有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第1980號、第2507號解釋及最高法院26年2月16日刑事庭會議決議、45年7月2日第5次民刑庭總會決議等可資參照),因與實體判決具同等之效力,得為非常上訴之對象。本件係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自得為非常上訴之對象,合先敘明。二、經查,本件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數罪,其中附表編號12之罪係於94年2月3日所犯,即係在95年7月1日修正後刑法施行前之犯罪。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乃原裁定竟引用修正後之法律論處,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三、案經確定,且對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二、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定有明文。而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如有違背法令且不利於被告者,應許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及救濟。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併合處罰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下稱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以及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5日發生效力前之刑法第50條(下稱修正前刑法第50條)分別規定甚明。再數罪併罰所處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之最長期限,上述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之刑法第51條第5款(下稱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雖提高為不得逾30年,然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祇要其中一罪係在上開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生效施行之前所犯,於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時,應依比較新舊法律結果,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即定應執行刑不得逾20年)。本件被告即受刑人盧文瑞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行之犯罪日期為94年2月3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42號判決處以罪刑確定,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138號卷第35至44頁)。而該罪既係被告在前揭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生效施行之前所犯,且與附表所示其餘11罪符合上述修正前刑法第50條關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律結果,應依較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在不得逾有期徒刑20年之限度內,併合處罰以定其應執行刑,始稱適法。乃原審未察,遽就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等共12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0年,顯然違反上述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定應執行刑最長期限不得逾20年之規定,而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於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共12罪中所處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即編號7至11所示之有期徒刑15年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即有期徒刑92年5月),復參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11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253號裁定合併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2年2月確定(其中編號1至6所示6罪,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583號裁定合併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編號7至11所示5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合併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確定),加計如同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12年,合計為有期徒刑34年2月(22年2月+12年),且在不得逾20年之範圍內,審酌被告所犯本件數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刑罰及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所犯各罪間之關連性及所侵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等面向,依循受法律秩序理念所指導且考量法律目的所在之裁量準據,判決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即有期徒刑20年),以資糾正及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蔡  憲  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6月7日
96年6月7日
96年8月29日
偵 查 案 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96年度毒偵字第5950號
高雄地檢署96年度毒偵字第5950號
高雄地檢署96年度毒偵字第949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97年度訴緝字第73號
97年度訴緝字第73號
96年度訴字第5475號
判決
日期
97年4月30日
97年4月30日
97年6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97年度訴緝字第73號
97年度訴緝字第73號
96年度訴字第5475號
確定
日期
97年5月24日
97年5月24日

97年7月7日
(原裁定誤載為97年5月26日)
備註
高雄地檢署98年度執更字第2858號




高雄地檢署98年度執更字第2858號
高雄地檢署98年度執更字第2858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8月29日
97年4月9日
97年4月9日
偵 查 案 號
高雄地檢署96年度毒偵字第9496號
高雄地檢署97年度毒偵字第3201號
高雄地檢署97年度毒偵字第320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96年度訴字第5475號
98年度訴緝字第58號
98年度訴緝字第58號
判決
日期
97年6月16日
98年4月30日
98年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96年度訴字第5475號
98年度訴緝字第58號
98年度訴緝字第58號(原裁定誤載為98年度審聲字第3583號)
確定
日期
97年7月7日
98年5月18日
98年5月18日
備註

高雄地檢署98年度執更緝字第83號




高雄地檢署98年度執更緝字第2858號
高雄地檢署98年度執更字第2858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5月19日
96年5月21日
96年5月22日
偵 查 案 號
高雄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25214號
高雄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25214號
高雄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2521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案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157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157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157號
判決
日期
98年10月22日
98年10月22日
98年10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47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47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47號
確定
日期

99年1月14日
99年1月14日

99年1月14日

備註
高雄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2009號




高雄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2009號
高雄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2009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2年
犯 罪 日 期
96年5月28日
96年8月29日
94年2月3日
偵查案號
高雄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25214號
高雄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25214號
高雄地檢署94年度偵字第379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案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157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157號
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42號
判決
日期
98年10月22日
98年10月22日
99年8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高雄高分院
案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47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47號
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42號
確定
日期
99年1月14日
99年1月14日
99年8月30日
備註
高雄地檢署99年度執更字第2009號




高雄地檢署99年度執更字第2009號

高雄地檢署99年度執字第118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