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2406號
上列
上訴人因加重
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80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127、188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前
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宋姵嬅因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審判決後
,該判決
正本於民國112年3月17日以郵寄合法送達上訴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住所,由居住該址之上訴人父親宋松柏收受,其上訴期間自送達之翌(18)日起算,經扣除
在途期間6日,原應至112年4月12日(非假日)屆滿,
乃上訴人遲至112年5月3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本院卷附
上訴狀收件章戳註記日期
可憑,顯已逾期且無從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黃慈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