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2776號
上列
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2582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3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錢俊宏共同犯(普通)傷害
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引用第一審判決並為補充說明,載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上訴意旨僅泛謂對原判決認事用法尚難甘服,理由容後補呈云云,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論以傷害之罪,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