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TEH BOON HUI(中文名戴雯慧,馬來西亞籍)
上列
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3964號,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6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
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
上訴人戴雯慧經第一審依
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共同運輸
第三級毒品罪刑,並
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
驅逐出境暨相關
沒收後,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量刑部分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
科刑部分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關於刑之上訴,已詳敘
審酌裁量所憑之依據及判斷之理由。
上訴意旨僅泛謂其因受共犯綽號「小丹」威脅,始為本案
犯行,並稱無相關
證據可以證明,不服原判決,理由容後補呈云云,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
首揭說明,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