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伍瑛寶
上列
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2783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238、14239、18554、18555、19569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654、16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已逾上述
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
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
上訴人伍瑛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判處徒刑,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陳,
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梁宏哲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