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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30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案由: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113年度台抗字第307號 抗 告 人 黃正男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965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黃正男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112年度台抗字第1965 號),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何俏美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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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