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抗字第309號
抗 告 人 王龍次
上列
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
即屬確定,
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王龍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308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68號
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
抗告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蔡憲德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