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254號
聲 明 人 李世明
上列聲明人因家暴殺人
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97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李世明因家暴殺人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2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明人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書狀名稱記載為「刑事聲請異議狀」),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鄧振球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