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28號
聲 明 人 王志強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駁回其
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89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
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
抗告(
再抗告)。本件聲明人王志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34號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890號裁定
予以駁回。則聲明人復提出書狀以「
聲明異議」為名向本院聲明不服,且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得以聲明異議之各該規定,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莊松泉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