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何富美
上列
聲請人因
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722號),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
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除外規定外,應由判決之
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
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
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
聲請人何富美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624號判決論處罪刑,其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722號判決,認聲請人之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規定,從程序上
予以駁回,有該判決
可稽。聲請人聲請再審,自應以原審法院前述刑事
實體判決作為客體向原審法院為之,始為
適法,
乃聲請人竟對本院所為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述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不合法,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