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29號
聲 明 人 吳家頤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第三審判決(112年台上字第518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
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
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吳家頤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刑事
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