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35號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83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
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
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黃俊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211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38號
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張永宏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