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57號
上列
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600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494、350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
上揭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
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前段、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張秋郎不服原審維持第一審分別論處上訴人犯販賣
第二級毒品(均
累犯)
既遂、未遂各1罪刑(分處
有期徒刑5年6月、1年10月及相關
沒收等
宣告),駁回其在第二審上訴之判決,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
迄今逾期已久;
乃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依上揭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狀。應認上訴人之
上訴不合法,
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莊松泉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