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抗字第190號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
詐欺等罪
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243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
再抗告人周展宇因加重詐欺等罪,經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
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第一審依檢察官
聲請,就
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原分
定應執行刑合併之刑期以下,未逾
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並無違法或不當。而駁回其抗告。尚無違誤。
二、再抗告意旨以:
再抗告人於同時期所犯各罪經檢察官先後起訴,法院分別審判,對其權益難謂無影響。請審酌其犯罪時間的密接性及個人情狀,從輕定刑,以符公平、比例原則等語。
三、惟查:第一審所
定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亦未逾裁量之
內部性界限或違反比例原則。再抗告意旨是對法院
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之
適法行使及於裁定結果無影響之事項,依憑己意或主觀之期待而為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