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附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連仁隆
施博元
秦慧如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證券交易法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上字第2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判決駁回原告
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者,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
上揭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業經原審維持第一審
諭知被上訴人即被告吳金泉、秦慧如均無罪之判決,因而
駁回上訴人即原告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茲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而判決
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非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就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仍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蔡憲德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