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上字第1565號
上 訴 人 ULIT WINNIE DAMIAN
上列
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4207號;
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10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ULIT WINNIE DAMIAN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其「
上訴理由狀」之中文譯本。
理 由
按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組織法第99條規定甚明。故
當事人不服原判決所提出之上訴或理由書狀如使用外國文字,應翻譯為我國文字,始屬合法之程式。本件
上訴人ULIT WINNIE DAMIAN
繕具外國文字所提出之「上訴理由狀」,
於法不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具其中文譯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高玉舜
書記官 魏至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