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2325號
上 訴 人 EW TECK CHEE(馬來西亞籍,中文名:楊德志)
上列
上訴人因加重
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5599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3647、261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查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本件
上訴人EW TECK CHEE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5年3月10日提起上訴,其
上訴意旨,僅以從輕量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既從程序上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其請求本院減輕其刑,無從
審酌,
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楊力進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