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2406號
上 訴 人 魏楷芹
上列
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2532號,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79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已逾上述
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
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
上訴人魏楷芹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提出「刑事聲明
上訴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僅記載「上訴理由會再另行補上」,
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關於一般
洗錢罪部分之上訴,均非合法,應予駁回。又上訴人關於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上訴,既不合法,而應從程序上
予以駁回,則其想像競合所犯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詐欺取財罪部分,即無從
適用
審判不可分之原則,併為實體上裁判,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吳秋宏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