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2474號
上 訴 人 林佑威
上列
上訴人因加重
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5161號,
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5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已逾上述
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
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
上訴人林佑威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5年2月3日提出「刑事聲明
上訴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僅記載「理由後補」,
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關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包含想像競合
犯行使
偽造私文書、一般洗錢未遂罪)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上訴人想像競合所犯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罪,且無例外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情形。上訴人關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行使偽造私文書、一般洗錢未遂罪之上訴,既不合法,而從程序上
予以駁回,則其所犯之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罪,即無從併為實體審理,應從程序上逕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吳秋宏
書記官 劉藝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