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
上 訴 人 徐榮澤
上列
上訴人因加重
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第二審判決(115年度審上訴字第172號,
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0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
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
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
二、本件
上訴人徐榮澤不服第一審依
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其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處
有期徒刑1年3月),並
諭知相關
沒收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上訴人之第二審
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情形,
難謂其上訴書狀已經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
上訴不合法定程式,而不經
言詞辯論,予以駁回。上訴意旨略稱:請求啟動
修復式司法,促進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關係修復云云,經核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指摘原判決認其第二審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
一節,以其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難謂已符合
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揆之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