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3896號
上 訴 人 李政倫
上列
上訴人因加重
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665號,
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72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法定要件。
上訴理由書狀如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
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其所指摘之違法情事,顯與
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程式,
予以駁回。至上訴理由書狀是
上訴人親自撰寫、委由他人代擬、全部或部分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簡稱生成式AI)工具協助製作,
乃文書形成方式之不同。如該書狀是由上訴人依法提出並簽名或蓋章,足認其已採納書狀內容而為上訴意思之表示,即應由上訴人承擔其訴訟效果,不能僅因使用生成式AI工具,即認其
上訴不合法;亦不因文字形式完整、法律用語繁複或大量引用法條、裁判,即認當然符合上訴第三審之法定要件。
二、本件原審因上訴人李政倫明示僅對於第一審判決量刑部分不服提起一部上訴,而維持第一審所處之刑,駁回其在第二審上訴。已說明如何
審酌量刑及何以
駁回上訴之理由。
三、生成式AI可以生成文字,但未必寫得出一個合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可以協助撰稿,但不能取代
當事人承擔
訴訟行為。第三審所審查者,係原判決有無具體違背法令之情事,
而非法律名詞的數量,亦非文字表面的專業法律用語。法院固應辨識當事人之法律主張,惟無替當事人代為修正因使用生成式AI所產生之
錯誤內容(例如虛構或錯誤引用事實、法源、裁判或卷證資料等AI幻覺)、補足欠缺卷證資料、或重構上訴理由之照料義務。從而,上訴書狀及上訴理由書縱疑似全部或部分使用生成式AI工具撰寫,仍不構成駁回上訴之理由,但若其未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何違背法令之情事,致不足認已合法表明第三審上訴理由,法院應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四、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書雖援引罪責相當、
比例原則、充分評價量刑、個別化量刑理論、量刑公平、裁判妥適性及法律適用疑義
暨判決理由不備等法律用語,然其泛言指摘事項,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均係置原審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重為爭辯,就
事實審對量刑事實之認定、
證據取捨與刑罰裁量之職權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就相同證據為不同評價,任意指為違法。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鄭富城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