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聲字第104號
聲 明 人 黃予柔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駁回其
上訴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聲明不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
當事人不得更有所
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予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金上訴第980號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聲明人之第三審上訴違背
法律上程式,
予以判決駁回後,即已確定。聲明人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