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聲字第110號
聲 明 人 鄧自立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
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駁回其
上訴之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364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
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
抗告。本件聲明人鄧自立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第一審判決之刑部分,所改判處
有期徒刑1年4月而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364號判決,認其上訴第三審並未敘述
上訴理由,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而
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則聲明人復提出「異議聲明」狀,向本院聲明異議,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至
定應執行刑與否,非屬本院所管,聲明人倘有合於
數罪併罰而應定執行刑情事,請依法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為
聲請定執行刑之請求,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莊松泉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