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聲字第111號
聲 明 人 TEONG KIM SIONG(中文名:張金祥)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第三審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191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
當事人不得更有所
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TEONG KIM SIONG(中文名:張金祥)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
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劉興浪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