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聲字第158號
聲 明 人 黃聖昌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醫師法
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駁回其
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4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
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即
受刑人黃聖昌因違反醫師法聲請
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
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所為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
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陳松檀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