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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聲字第 187 號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187號 聲 明 人 林仁貴
上列聲明人因過失傷害聲請公開播送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311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仁貴因過失傷害聲請公開播送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115年度台抗字第1311 號)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劉興浪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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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