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聲字第84號
聲 明 人 肖炳暉
護照號碼:H22294675(香港居民)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第三審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128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
當事人不得更有所
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肖炳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
上訴,經本院以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判決
駁回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