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林丞
上列
聲請人因加重
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5777號),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
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 第3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
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 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
聲請人林丞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
上訴字第2613號
科刑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
予以駁回確定。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以有法理上之違誤為由,向本院
聲請再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其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本件
聲請再審既顯不合法,即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規定通知聲請人到場聽取其意見之必要,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