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07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瀆職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號   上訴人 許裕巽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甲○○瀆職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四三六五號,自訴案號:台灣彰 化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自字第一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許裕巽因自訴被告甲○○瀆職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 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 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七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