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
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一號,
起訴案號:台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五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廿九
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截至十二月十一日上午(九日為星期六
順延)亦已屆滿,
乃竟延至十二月十三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且上訴人
迄未提
出
上訴理由書,其上訴均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