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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07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 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一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五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廿九 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截至十二月十一日上午(九日為星期六 順延)亦已屆滿,竟延至十二月十三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且上訴人未提 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均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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