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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13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銀行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五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九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 年度偵字第二一三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審判決論處其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 款業務之規定罪刑後,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 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另案押於原審法院所在地之台灣士林看守所, 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同年十二月四日(星期一)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 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竟延至同(十二)月二十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莊 登 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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