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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14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三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七二號,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台灣台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四四、一○八六○、一六五八五等號,八十 四年度偵字第六六七五、一六九二○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 件上訴意旨,僅以原審未盡調查之能事,率予判決為惟一理由,而於原判決論處上訴 人連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刑,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摘,泛言原審未盡調 查之能事,自非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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