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四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二○一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
年度偵字第六四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
諭知上訴人連續對於婦女以強暴、藥劑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
之;及連續對於女子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罪刑之判決,
駁回上訴人在
第二審之上訴,已敍明所憑之
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上訴意旨僅稱:原判決昧於事實,
對於上訴人所提證據漏未
審酌,殊難令人甘服等語。對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未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難認已符合
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
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丁 錦 清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九 日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