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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23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二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六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九二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二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其中關於連續 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經原判決論處罪刑後,上訴人對此部分表示不服, ,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 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鄭 三 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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