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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45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四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紀鎮南律師上訴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八 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五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九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係台中市○○路廿八號廣承外科醫院之醫師,並兼任 該院院長,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其自民國七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為曾患有小兒 麻痺症之吳白霜診療右手臂疼痛症狀,每次看病均給予強度類固醇藥物(Decadron) 注射,於八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十七日及二十日,吳女前往該醫院診治時,均有咳 嗽現象,且於同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許,吳白霜再前往請求診治時,除仍有咳嗽 現象外,其體溫高達三十九‧二度C,均非肌腱炎之症狀,已出現肺水腫之徵候, 上訴人忽略上開肺水腫之異常徵候,竟因患者已就診多次,主訴皆相似,仍逕自臆測 為右手臂肌腱炎,而施以類固醇藥物及抗炎藥物點滴注射,對於真正病因肺水腫疏未 診斷及治療,嗣於當日上午十一時許,吳白霜返家休息,終因肺水腫導致心肺衰竭, 當日下午六時十分許,其家人發現情況不對,於送醫途中死亡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 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肺水腫之徵狀,以呼吸困難、呼吸加快,肺部聽診可聽到雙側性濕水泡音 、囉音、泡沫性水泡(口水)或血絲性痰液等,業據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覆在卷( 亦即係該署法醫中心之研判意見,見原審上訴字卷第九八頁)。台中榮民總醫院胸腔 內科主任江自得亦證稱:肺水腫病況係「呼吸困難,臉色發紫,吐出來之痰會成血水 狀痰液。最主要症狀是呼吸困難,外觀看起來會臉色發紫咳嗽,以聽診器聽的話,會 有囉音,脈膊會加快」等語(見原審上更一字卷第四十頁)。則單純咳嗽及體溫增高 ,是否係肺水腫之徵候,有待澄清。原判決事實竟認定:「……吳女(指吳白霜)前 往該(廣承外科)醫院求診時,均有咳嗽現象,且於同(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上 午九時許,吳白霜再往請求診治時,除仍有咳嗽現象外,其體溫高達三九‧二度C, 均非肌腱炎之症狀,已出現肺水腫之徵候,乃甲○○忽略上開肺水腫之異常徵候…… 」。其對肺水腫症狀之認定,顯與卷內資料不盡相符,自有可議。㈡、台中榮民總醫 院胸腔內科主任江自得在原審又證稱:依病歷紀錄記載,患者(指吳白霜)是肌腱炎 ,發燒至三九度二,咳嗽,當時處方是退燒、止痛、抗生素等語。吳白霜之兄吳國文 亦供稱:伊妹吳白霜生前右手會痠痛,平時健康狀況良好,並無其他病況等語。吳白 霜之母吳林鳳嬌亦證稱:伊女並無發生喘鳴(呼)聲及呼吸困難之情形(見相驗卷第 六頁反面、第八頁反面、原審上訴字卷第六十頁及其反面)。如屬無訛,則吳白霜於 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至上訴人所設之廣承外科醫院就診時,是否尚無前開肺水 腫之症狀,上訴人亦無從預知當日下午會發生急性肺水腫(吳白霜係患急性肺水腫, 見原審上更一字卷第七四頁江自得之證言),並導致心肺衰竭死亡,亦待澄清。是上 開江自得、吳國文、吳林鳳嬌之供證,在客觀上均係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原判決不 予採納,亦未說明其理由,顯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有違。上訴意旨 ,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增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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