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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46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九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 月二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三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三日凌晨二時五十分許, 潛入台南市○○路○○○巷○○弄○○號告訴人郭○女住宅,以手電筒朝床上之告訴 人照射,並持鈍器猛擊告訴人頭部數下,致使告訴人大片頭皮撕裂、顱骨、下頜骨骨 折、右耳撕裂傷。另萌強姦之犯意,強脫告訴人褲子,誤以為告訴人受傷而死,始 罷手離去,告訴人經送醫急救倖免死亡,因認被告犯有強姦未遂及殺人未遂罪嫌。經 查告訴人雖於案發後警訊中指係被告所為,並稱當時曾咬傷被告手指等語。但其於翌 日即八月四日派出所主管廖錦堂帶同被告供告訴人指認時,告訴人已否認為被告所為 ,且經檢驗被告手指亦無受傷痕跡。告訴人之指訴前後不符,且無證據證明被告犯罪 ,因而維持第一審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固非無見。惟查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之 犯罪證據,應從各方面詳予調查,以期發現真實,苟非調查之途徑已窮,而被告之犯 罪嫌疑仍屬不能證明,要難遽為無罪之判斷。本件告訴人於案發當日即指稱為身材矮 胖,住在○○餐廳內之男子即○○里或○○里里長之親戚所為,該男子曾向其借水被 拒等情。而被告亦坦承其為○○里里長之弟,曾住○○餐廳,亦曾向告訴人借水,其 身材矮胖,又有其照片附卷可稽,其於案發後顯已指認被告為犯罪之人。且於八月四 日警員梁國慶提示被告照片供告訴人指認時告訴人亦已確認被告無誤。其後在第一、 二審偵審中亦指認被告犯罪不移。告訴人何以於八月四日甫經指認被告為犯罪人後, 當日即又否認﹖而廖錦堂帶同被告供告訴人指認時,又為何不制作筆錄﹖亦未為進一 步之調查﹖雖依○○醫院復函敍稱八月四日告訴人之精神狀態為「清醒」,然該廖錦 堂另稱當時告訴人剛動完手術出來,精神不是很好。告訴人亦稱我當時手術後精神不 太好(見一審卷五十四頁背面、五十六頁)各等語。究竟○○醫院函復所稱「清醒」 等語是否專指未昏迷之狀態而言,抑兼指告訴人精神良好、無痛苦、困頓、疲勞、注 意力不集中等情形﹖告訴人受傷頭皮大片撕裂、顱骨骨折、下頜骨骨折、右耳撕裂傷 ,傷勢實至嚴重,其手術後指認被告時有無精神疲勞、衰弱,而致指認錯誤,均欠明 確,能否因此而指告訴人之指訴不實尚非無疑。至告訴人所稱曾咬傷犯人手指,但觀 乎告訴人所受嚴重之傷害,下頜骨骨折等情,告訴人縱有咬到犯人手指,究竟能否造 成傷勢﹖事隔一日,是否尚有傷痕可尋﹖可否以被告在八月四日經警檢視未發見其手 之傷痕而認告訴人所訴不實,仍非無疑。又被告在原審曾謂伊為○○娘廟廟公,案發 當夜均在廟內睡覺,有該廟○○陳勇吉可資傳訊,而告訴人亦指稱同年七月十八日凌 晨二時許,被告曾侵入告訴人住宅,有○○陳猛男可證,則被告當夜行踪如何﹖曾否 談及當夜情況﹖案發後被告離職他往之原因又如何﹖其於七月十八日侵入告訴人住宅 手法與本件犯行是否相同,均有傳集各該證人深入調查,細心勾稽,究明事實之必要 ,原審未予調查,其調查能事自有未盡,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 ,應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五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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