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47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六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七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四年度偵字第七五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強盜案件(本院依上訴人刑事聲明上訴狀載,僅對「強盜」之部分為審 酌),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 卷,其上訴期間因無在途期間,截至二月一日已經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 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竟延至二月三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五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