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六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七七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四年度偵字第七五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強盜案件(本院依上訴人刑事聲明
上訴狀載,僅對「強盜」之部分為
審
酌),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
卷
可按,其上訴期間因無
在途期間,截至二月一日已經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
期
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乃竟延至二月三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五 日